中央编办综合局关于国家邮政局系统
行政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编综函字〔2019〕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编办: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开展机关、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3号),国家邮政局系统行政机构属于中央编办的赋码范围。考虑到国家邮政局系统行政机构数量较大、分布面广,为方便单位办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经商国家邮政局同意,现就中央编办授权省级及省级以下党委编办对国家邮政局所属行政机构赋码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授权事项
国家邮政局所属行政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赋码发证(初领)以及办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相关工作。
二、授权范围
(一)31个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4个直辖市、海南省和浙江省义乌市的26个省级以下邮政监管派出机构,由属地的省级党委编办赋码发证。
(二)332个市(地)邮政管理局,由属地的市级党委编办赋码发证。
三、工作要求
(一)赋码机关对赋码申请材料核对后,对符合要求的机构赋码并发放加盖本机关赋码专用章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具体赋码及证书发放要求按照中央编办发〔2016〕3号文件办理。
(二)为确保赋码工作规范,中央编办预先将国家邮政局系统所属行政机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系统,此后新增机构的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均由中央编办首次录入,办理初领时,机构名称不可修改。各级党委编办可对授权范围内机构进行初领、变更、补(换)领,撤销等赋码操作。
(三)国家邮政局系统行政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的,应当严格依据中央编办批准文件办理。
(四)使用自建赋码管理系统省份的授权赋码机构名录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中央编办以数据包的形式发送,请自行导入,按要求办理。
各级党委编办要切实做好授权范围内机构赋码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与我办联系, 联系电话:010-55626070。
中央编办综合局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