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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县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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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编办[2005]3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我县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事业单位印章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辖
    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全县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缴销的管理机关。
    二、印章的规格、式样
    事业单位的印章分为法人印章(公章)、内设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除财务专用章外,一般都为圆形。
    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印章,直径为4.2厘米,内设机构印章直径为3.8厘米,专用印章如为圆形的,直径也为3.8厘米。
    事业单位法人印章,除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外,直径为4.0厘米,内设机构印章直径为3.8厘米,专用印章为圆形的,直径一般也为3.8厘米。
    党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党徽。其他事业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事业单位的印章,党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中内设机构印章中的内设机构名称和专用印章中的“××专用”等字样,刊在党徽或五角星下面,自左而右横排。   
    事业单位的钢印规格与法人印章相同。
    三、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事业单位法人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
    有国际交往的事业单位印章,需标用外文名称的,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译成相应的外国文字,并列刻制中文和外文,外圈为外文,内圈为中文。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印章选用的质料,应符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印章的刻制程序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凭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向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出具的《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刻制印章介绍信》,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登记备案后,再到县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事业单位的法人印章、内设机构印章、钢印只准各刻制一枚,专用印章因工作需要可以刻制多枚,但每一枚必须用阿拉伯数字依序编号加以区别。
    五、印章的启用、更换、缴销及管理
    各事业单位将印章的印模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启用。
    事业单位因名称变更、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新印章启用备案时,须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上缴原印章,方可启用。
    事业单位印章遗失,经媒体公告,公开声明作废后,可按本意见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将全部印章上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封存或销毁。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事业单位上缴的印章,要办理上缴手续。印章销毁的,留存印模后,由两人以上监销,并送县公安机关在公章信息管理系统中注销。
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因保管不善印章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刻制介绍信(如需此信,请到本网站“资料下载”)
 
                                                     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海 安 县 公 安 局            
                                                                   2005年5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