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场)党委、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各群众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围绕“三定”规定积极履行职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断提升机关、事业单位的履职水平和履职效果,实现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最大化,经研究决定,在机构编制事项调整中明确履职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大局,在机构编制事项调整中明确履职目标,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认真履行职能,进一步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建设新海安,迈向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范围对象
涉及机构编制事项调整的县、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县、镇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全县各事业单位)。
三、履职目标制定原则
1.坚持围绕职能,规范履职的原则。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全面正确履行职能,不得出现缺位、错位、越位和职责不清、权责脱节、交差重叠等情况。
2.坚持紧扣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围绕全县年度工作总体目标,寻找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结合点,确保县委、县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3.坚持高点定位,注重实绩的原则。围绕工作争先进位,自我加压,高标准、高要求、高目标定位,努力为全县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
四、履职目标基本内容
1.定性目标。主要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后履行职能的预期目标。
2.定量目标。主要为调整机构编制事项后争先进位情况,工作成果的影响力、贡献力、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五、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工作程序
1.各镇、各部门在调整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中需增加机构编制调整后的履职目标,作为县编委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2.县编办按照“机构编制使用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相关履职目标,对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意见。
3.县编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完成履职目标需求,研究决定机构编制调整事项。
4.县编办负责对履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督查,并根据履职目标完成情况,对相关机构编制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2011年6月14日
主题词:机构编制 调整 履职目标 通知
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6月14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