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试行办法
(县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劳保局、工商局、人行、审计局、监察局)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机关履行公共管理、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新要求,不断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劳务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用人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辅助性、临时性、事务性、可替代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法来完成,由购买服务单位根据服务岗位和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一种运行方式。
第三条 全县县镇机关(含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以完成本单位职责、业务范围内辅助性、临时性、事务性、可替代性工作的,适用本办法。机关、事业单位的涉密岗位不得购买服务。
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必须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确定岗位及限额数。购买服务岗位一般限定为汽车驾驶、后勤保障、协管协勤、公共服务及经县机构编制部门确认的其他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等需要政府购买保卫、保洁等服务的,不核定人员限额,财政拨款单位由县财政部门依据工作实际核拨项目经费。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购买服务必须遵循工作急需、从严控制、事前报批、规范购买的原则,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县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人行、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履行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监管职责。
县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综合协调,根据申请购买服务单位的职责、编制、人员和工作任务等情况,提出购买服务岗位及限额建议,提请县编委会审定,对申请单位购买服务的实际情况实施实名制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人事部门牵头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招聘、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县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各类岗位的经费标准及调整建议,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对购买服务单位经费预算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配合县机构编制部门对购买服务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书格式文本的推荐;负责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管理;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管理。
县工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监管。
县人行负责对劳务派遣单位开设的专户实施监督检查。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审计监督。
县监察部门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纪律监督。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申请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确需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批。县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申请购买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提出购买服务岗位及限额的建议,提请县编委会审定,县编委会通过文件的形式下达购买服务岗位及限额数。
(三)招聘。申请购买服务的单位凭县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政府购买服务通知单》(附件1),会同县人事部门与相关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确定被派遣劳动者。县人事部门及时向县机构编制部门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附件2)。招聘的被派遣劳动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③遵纪守法,品德优良;④具备岗位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⑤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四)派遣。申请购买服务的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具体人员、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财物损坏赔偿约定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应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证。
(五)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告知其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凭《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六)备案。申请购买服务的单位携《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劳务派遣协议和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到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机构编制部门即时对该单位购买服务情况实施实名制管理,并出具《政府购买服务明细单》(附件3)。
(七)经费预算。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主要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等。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机构编制部门出具的《政府购买服务明细单》,按规定编制单位经费预算。
(八)支付报酬。购买服务的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服务数量和质量进行评估,并按派遣协议规定的时限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要开设专门账户,用于结算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购买服务的单位须将相关费用汇入专门账户,劳务派遣单位在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时,须凭相关部门及购买服务单位的审核手续到开户银行办理。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服务一般按年核批,确需购买服务的单位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向县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接受劳务派遣单位和购买服务单位的双重管理。劳务派遣单位主要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购买服务单位负责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年度考核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购买服务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纳入本人档案,作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劳动合同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调解或仲裁。购买服务的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发生劳务派遣协议纠纷的,按照双方约定的解决途径处理。
第十二条 机关不再新核行政附属编制和工勤人员控制数,新建立的事业单位不再核定工勤人员编制,原有的机关行政附属编制和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制形成空编一律冻结。机关现有的行政附属编制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勤人员继续执行现行人事管理制度和工资福利政策。机关现有的工勤控制数全部置换成政府购买服务限额数,相关单位目前使用的工勤控制数人员凡未采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统一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按海办发〔2008〕82号文件精神清理规范后的编外人员,县机构编制部门在审核确认后,纳入实名制管理,各镇、各部门今后要做到只减不增,逐年消化,依法用工,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县编办、人事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人行、审计局、监察局等相关部门每年要对机关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县机构编制部门要将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列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和科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机构编制责任审核的重要内容。各购买服务的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领导信箱的作用,广泛接受群众举报。
第十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在购买服务中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吃空饷”的单位追缴违纪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凡未经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购买服务或直接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进行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鉴证,县财政部门不预算经费。
对在购买服务中套取财政资金“吃空饷”和擅自购买服务或直接使用编外人员的单位,除给予相应的处理外,在部门预算或乡镇财力中抵扣2倍的违纪资金,不可抵扣的直接上缴财政。
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视情节对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非机关事业单位需要使用财政供养人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政府购买服务通知单》
2、《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
3、《政府购买服务明细单》
主题词:编制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 通知
(共印2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