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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海办发〔2010〕15号)

【信息时间: 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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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岗位
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细则
(县编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关于岗位分类及内涵
1.特殊技术岗位:包含驾驶员、电工等;
2.办公辅助岗位:包含会计人员(协审员)、文印员(印刷工)、打字员、接线员、速录员、协管员、档案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
3.后勤保障岗位:包含门卫、保安、简单体力劳动工(协勤员、宿舍管理员、护理员)、餐饮服务员(炊事员)、客房服务员、保洁员等。
二、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确定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2.经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备案;
3.在银行开设专门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账户;
4.自愿缴纳风险保证金;
5.诚信度高,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管理、业务能力和防范风险能力。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管理。对申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的单位进行评估审核,出具《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资质证明》(见附件一),并对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如专用账户的资金管理、诚信度、遵纪守法、对被派遣劳动者管理等情况),对不合格的取消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资格。
各用工单位自行选择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三、关于工作流程
1.用工单位根据县编委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限额,填写《政府购买服务限额使用申报表》(见附件二),报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2.用工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单位起草《招工简章》,经用工单位和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报名时间前5日在相关媒体上对外公开发布;
3.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考,确定被派遣劳动者;
4.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见附件三),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见附件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基本情况》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5.用工单位凭《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到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领取《政府购买服务明细单》;
6.财政部门按《政府购买服务明细单》进行经费预算核拨。
四、关于公开考试、考核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办法
(一)考试考核的组织实施
政府购买服务的考试考核工作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协调,具体组织实施由用工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单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为保证考试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县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不同岗位,建立相应专家库,承担考试考核的业务工作。
(二)考试考核办法
1.特殊技术和后勤保障岗位
①制订《招工简章》。由用工单位确定所需人员条件和考核办法,劳务派遣单位按用工单位的要求起草《招工简章》,经用工单位和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发布;
②公开组织报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联合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县城长江东路10号)公开设摊组织报名;
③进行综合考核。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聘请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原则上进行技能测试;
④组织体检、政审;
⑤确定被派遣劳动者。
后勤保障岗位的被派遣劳动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退伍、特困家庭、下岗失业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2.办公辅助岗位
实行笔试和面试(或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办法确定被派遣劳动者。
制订《招工简章》。由用工单位确定所需人员条件和考试考核办法,劳务派遣单位按用工单位的要求起草《招工简章》,经用工单位和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对外公开发布;
②公开组织报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联合在县人力资源市场(县城长江东路10号)公开设摊组织报名;
进行笔试和面试。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聘请专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笔试和面试;
④组织体检、政审;
⑤确定被派遣劳动者。
五、关于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包括下列内容:协议期限、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职责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用工单位职责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汇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妥善处理好劳务派遣人员因工负伤的相关事宜,按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
(二)劳务派遣单位职责
1.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及时处理劳动争议;
2.对被派遣劳动者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
3.按月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档案等;
4.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为发生工伤的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事故的申报,支付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
 5.协助用工单位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
6.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关于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告知其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合同进行鉴证。
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
1.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被派遣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七、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预算形式及标准
1.政府购买服务经费预算形式包括:全额预算、定额预算和经费自筹三种形式。各用工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由机构编制、财政部门会商后提出意见,报县编委会研究确定。
2.各岗位经费预算标准如下:

 
 
          单位:万元/人·年
序号
岗位名称
经费预算类型
全额预算
定额预算
1
特殊岗位类人员
2.5
1.25
2
办公辅助岗位类人员
2.2
1.1
3
后勤保障类人员
2
1

经费预算标准调整,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八、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
1.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县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各工种最低劳动报酬指导价如下:
 

 
 
 
单位:元/·
 
序号
岗位
类别
   
最低劳动报酬指导价
 
 
 
1
特殊技术
   
驾驶员
1200
 
 
 
1000
 
2
办公辅助 
   
会计员(协审员)
950
 
 
3
文印员(印刷工)、打字员、接线员、速录员、协管员、档案管理员、劳动保障协理员。
900
参照企业行政工作人员标准
 
4
后勤保
 
障岗位
门卫、保安
800
 
 
5
简单体力劳动工
(协勤员、宿舍管理员、护理员)
700
 
 
6
餐饮服务员
(炊事员)
 
 
7
客房服务员
 
 
8
保 洁 员
 
 

说明:按用工单位职称要求派遣的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劳动报酬不低于驾驶员的最低劳动报酬指导价。
2.劳动报酬的调整机制:随我县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
3.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
九、关于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考核
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由用工单位负责;年度考核由县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由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业绩。
    考核结果分为四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并与下年度是否继续使用挂钩,优秀者可由用工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不合格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十、关于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7.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件1:《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资质证明》
附件2:《政府购买服务限额使用申请表》
附件3:《劳务派遣协议》(格式)
附件4:《劳动合同》(格式)
 
 
 
主题词:编制管理 政府购买服务△ 实施细则 通知
  送: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
中共海安县委办公室                 2010226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