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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用人责任审查、经济责任审计、编制责任审核工作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 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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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强化对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86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领导干部用人责任审查、经济责任审计、编制责任审核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联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联审”是指组织、机构编制和审计部门,依照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有关政策,对主要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选拔任用干部、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机构编制管理等方面的合法性、原则性和规范性实行审查、审计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三联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本办法所指的“三联审”对象是指:各镇、县级机关各部门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的“三联审”分为离任“三联审”和任中“三联审”。因晋升、辞职、免职、调离、辞退、撤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原因离任的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在其离任半年内进行离任“三联审”。同一单位担任主要领导干部三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任中“三联审”。
第五条  “三联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单位选拔任用干部、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机构编制管理等情况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的用人责任、经济责任和编制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联审内容。主要包括:   
()用人责任审查的内容:
1、执行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基本条件、任职资格的情况;
2、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3、执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规定的情况;
4、执行干部交流、回避和免职、辞职、降职等制度的情况;
5、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情况;
6、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7、执行《公务员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8、对群众反映的有关干部选拔任用方面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9、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1、本镇本部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情况;
2、贯彻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的情况;
3、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的程序和效益情况;
5、任期内的主要经济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6、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廉洁从政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编制责任审核的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情况;
2、县级机关(部门)执行“三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的情况,乡镇履行职能、执行编制规定的情况;
3、机关中层干部、事业单位股级负责人职数职位使用的情况;
4、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情况;
5、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情况;
6、执行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重点审核政务公开、编外用工和“吃空饷”的情况);
7、对群众反映的有关机构编制问题调查处理的情况;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实施“三联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三联审”工作组,制定“三联审”工作实施方案。“三联审”工作组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审计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必要时还可从其他单位抽调人员。组织部门负责用人责任的审查,审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的审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责任的审核。
2、下达“三联审”通知。在实施“三联审”前三日,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下达“三联审”通知书,并抄送领导干部本人。  
3、发布审前预告。审前预告由“三联审”工作组制作,随“三联审”通知书交由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于实施“三联审”前一日在单位内张贴,其内容包括:领导干部姓名、职务、“三联审”工作组人员组成、“三联审”内容、联系方式及“三联审”工作纪律等。
4、做好审前准备工作。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按照通知书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按照要求就年度或任期内执行用人责任、经济责任和编制责任情况写出书面说明,并于“三联审”工作开始时送交“三联审”工作组。
5、召开进点会议。“三联审”工作组进点召开会议,通报“三联审”实施方案;对选拔任用干部、经济责任、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或进行问卷调查;组织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座谈。
6、组织实施“三联审”。“三联审”工作组查阅相关资料,按有关法规实施联审。
7、反馈“三联审”初步结果。“三联审”责任单位,分别形成用人责任审查、经济责任审计、编制责任审核报告初稿,书面征求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的意见。领导干部本人及所在单位接到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三联审”实施责任单位。逾期未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8、形成“三联审”结论。“三联审”责任单位根据被审计单位回复意见,审核“三联审”报告,形成“三联审”最终结论,向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出具“三联审”报告,并报“三联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三联审”结果运用:
1、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根据“三联审”报告,提出对领导干部的任用意见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建议。
2、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的参考依据。
3、作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三联审”结果,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给予谈话教育,并限期改正;对问题较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三联审”报告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5、其他运用途径。
第八条  实行“三联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编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组成。县委组织部为联席会议的牵头部门,其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联席会议作为县科级领导干部“三联审”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三联审”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三联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三联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
第九条  县管直属事业单位、各部门管理的下属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三联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