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强化用人责任审查、经济责任审计、编制责任审核(以下简称“三责联审”)结果运用,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切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干部为各镇、县级机关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三责联审”结果公开问责(以下简称公开问责)是指对领导干部实施“三责联审”后,对“三责联审”查出属于公开问责范围的事项,通过召开公开问责专题会议进行问责,由被联审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问责对象),现场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代表的质询,以对其任期履行用人责任、经济责任、编制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督促其落实整改。
第四条 公开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问责由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联席会议决定,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机构编制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开问责内容
第六条 问责对象因目标任务完成执行不力,影响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开问责:
(一)无故未能按期完成县委县政府下达的重要经济指标或考核指标,未能按期完成交办的重要经济事项;
(二)无故未能按期完成本部门收支预算,导致政府非税收入流失,或者重大项目预算支出未能按时完成,或者项目支出无效益。
第七条 问责对象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重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开问责:
(一)不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或上级政策,造成资金筹集或者使用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者经济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的议事规则对重要经济事项进行决策,盲目决策或者个人决定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要经济事项决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经济损失的;
(三)资金分配及使用不当,动用财政或集体资金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造成损失或者潜在损失的。
第八条 问责对象责任意识淡薄,导致公共利益或群众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开问责:
(一) 越权批准土地征用、征收,或者违反规定划拨、出让、出租土地,或者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强令农民进行土地流转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
(二) 截留、滞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环保等财政性资金或者财政专项资金的;
(三) 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未经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环评、设计以及实施的项目严重超规划、超预算;
(四) 违反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
第九条 问责对象监管不严、查纠不力,导致所任职地区,或者所任职单位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开问责: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骗取财政资金、补贴、退税款,或者违反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 保留账外资产、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
(三) 以单位名义将国有、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的,或者擅自发放钱物的;
(四)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单位公共财物被诈骗或者国有资产损失的;
(五) 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或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
(六)严重违反《会计法》、《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统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财经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属于问责对象直接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开问责:
(一)指使、授意、包庇、纵容属下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四)严重违规领取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的;
(五)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十一条 在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上,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开问责:
(一)在履行单位职能过程中存在缺位、错位、越位问题的;
(二)擅自挂牌和私自增设内设机构的;
(三)擅自使用编外临时人员的;
(四)单位存在“吃空饷”问题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
(六)不按核定职数配备中层干部和聘任(任命)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机关中层和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的;
(七)不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
(八)存在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法规、纪律问题的。
第十二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上,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公开问责:
(一)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的;
(二)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提拔、调整干部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干部决定的;
(四)违反规定私自提拔、安排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单位干部选拔任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的;
(七)对本单位推荐、选举干部过程中的拉票、贿选及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的;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的;
(九) 在干部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干部工作信息的;
(十)有其它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三章 公开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三责联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联审结果报告提出问责建议,经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开问责采取专题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三责联审”相关职能部门提前一周通知问责对象及所在单位,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参加问责专题会议的人员,一般应包括: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联席会议单位及其办公室成员、问责对象及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行)风监督员、接受离任联审单位的新任领导等,必要时可扩大到问责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问责专题会议程序:
(一)会议由组织部门主持;
(二)通报联审结果。由组织人事、审计、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人分别通报问责对象任期用人责任审查、经济责任审计、编制责任审核结果;
(三)报告履行用人责任、经济责任、编制责任情况。由问责对象作履行用人责任、经济责任、编制责任专题报告(就任期“三责联审”结果报告反映的问题进行逐一对照,提出今后整改措施、目标要求、整改时限等);
(四)现场质询。由参加问责会议领导、群众代表、政(行)风监督员等有关人员就“三责联审”查出的有关情况进行问责和质询,问责对象作出答复或解释。组织实施的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有关人员,也可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说明;
(五)表态发言。问责对象根据联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承诺整改时限,并提出今后任职中正确履行用人责任、经济责任、编制责任的具体措施;属离任联审的,新任领导同时对联审中发现需要由单位负责整改的问题作出整改承诺,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六条 公开问责对象及所在单位应针对任期“三责联审”结果及公开问责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机构编制部门。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根据公开问责结果对有关问责对象视情作出处理。
(一)公开问责中所发现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但尚未构成违纪的,可以对其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
(二)公开问责中所发现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的,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问责结果的运用,及时将联审结果、问责结果、调查核实、处理或处分结论等有关资料分别存入问责对象本人的廉政档案和个人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立案查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三责联审”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分析、总结交流全县公开问责工作的开展和结果运用情况,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对发现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切实推进公开问责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察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县组织、人事、审计、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依法履行自身职责,认真做好领导干部“三责联审”工作。对联审和问责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专题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依法作出联审决定。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组织、审计和机构编制部门对领导干部“三责联审”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应及时总结推广;对严格遵守用人、财经、编制纪律、勤政廉政、实绩突出的,应优先推荐使用;对一般性违反用人、财经、编制纪律,但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提醒或诫勉谈话;对严重违反用人、财经、编制纪律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查处结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三责联审”和公开问责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及时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并对通过领导干部任期“三责联审”和公开问责而查处的大要案,及时下发通报,以教育警示干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