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强化机构编制队伍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全面提升机构编制工作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工作在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体制机制保障作用,根据中央、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其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人员(机构编制助理、业务科室负责人,县镇机构编制专办员)。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对镇、部门、单位的考核(共60分)
1.将机构编制工作列入本镇、部门、单位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研究讨论机构编制工作事项。机构编制工作有领导分管,机构编制工作人员配备到位。
2.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本镇、部门、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工作,按时完成机构改革任务。
3.按照“三定”规定,积极履行职能,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没有缺位、越位、错位和职能不清、权责脱节等问题。
4.严格按规定设置机构,不存在擅自挂牌和增设内设机构的情况。
5.严格执行年度编制使用计划申报制度,按规定程序履行用编和职数使用报批手续。
6.执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制度。
7.执行机构编制纪律,无“吃空饷”现象。
8.建立健全本镇、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9.做好本镇、部门、单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确保登记事项的真实性。
10.切实履行本镇、部门、单位编外临时人员清理规范工作承诺。
11.执行相关工作规定,认真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被派遣劳动者管理工作。
12.做好本镇、部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专用中文域名的管理工作。
(二)对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的考核(共40分)
1.将机构编制工作列入个人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2.及时向本镇、部门、单位领导宣传机构编制相关法规、纪律和要求。
3.执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和维护机构编制实名制信息库,办理人员出入编手续。
4.镇、部门、单位增员、配备股级(相当股级)干部时,按规定办理编制、职数使用报批手续。
5.做好本镇、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督查工作。及时纠正本镇、部门、单位违反机构编制工作法规、制度行为。
6.配合做好“三责联审”中的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工作。
7.按时完成本镇、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工作。
8.做好本镇、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时做好设立、变更、年检和注销工作。
9.积极参加机构编制工作会议和学习培训,完成机构编制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10.每年完成机构编制相关调研文章、信息不少于2篇。
11.做好本镇、部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申报工作。
12.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热情服务,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三)个人加分事项
1.积极宣传机构编制工作,在各级宣传媒体上发表信息、调研文章。
2.认真钻研业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创新工作建议或意见(金点子)。
三、考核方法和要求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镇、部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基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县编办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部门、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对照考核内容和标准逐项组织自查,形成书面总结,并填写《海安县机构编制工作百分考核评分表》(见附表)报县编办。县编委会将根据各镇、部门、单位的自查和考核组的检查情况,综合各镇、部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三责联审”机构编制责任审核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全面、客观地对各镇、部门、单位年度机构编制工作进行考核打分。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1.按各镇、部门、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年度百分考核结果,折算出镇、部门、单位年度“三大建设”中机构编制工作的考核得分。
2.根据百分考核结果,评选部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3.对考核中查出的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相关镇、部门、单位要查找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将考核情况作为主要内容载入镇、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三责联审”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