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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

【信息时间: 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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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深入推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努力增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透明度,促进廉洁从政、依法行政、高效执政,根据《南通市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通编办发[2006]20号)、《海安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海委发[2005]11号)、《海安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海办发[2006]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机构编制工作重点,以公开、便民和廉政、勤政为基本要求,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降低行政成本,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公开。
(二)客观真实。公开的内容客观、真实、可信。
(三)注重实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
(四)有利监督。方便基层办事,利于群众知情,有利社会监督。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落实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五条  除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社会稳定的事项外,凡与基层和群众相关的机构编制事项,均应作为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内容。按政务公开内容性质,确定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第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政务信息公开栏和海安县机构编制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下列内容:
1、涉及机构编制工作的政策法规;
2、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3、各级领导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讲话、指导性意见等;
4、机关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三定”规定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5、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情况;
6、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行为规范;
7、机构编制部门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8、机构编制工作动态(包括外地经验);
9、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名单、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12310举报电话、网站地址、信箱。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通过会议、文件、简报、通报等形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公开下列内容:
1、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及变动情况;
2、编委会决议、纪要和机构编制报告的办结情况;
3、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情况和网站、12310电话举报受理情况;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意见、提案的处理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置情况;
第八条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通过海安县机构编制网站、单位公开栏等载体,向本系统公开下列内容:
1、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批准的人员编制、实有人数、在职在岗人员名单及任职情况;
2、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3、工作人员岗位目标责任制情况;
4、内部财务收支及审计结果;
5、其它应当公开的内部政务信息。
第九条  县、镇机关、事业单位通过内部公开栏或局域网、内部临时公告等形式向本系统或本单位公开下列机构编制政务信息:
1、本部门、本单位经核定批准的人员编制数、领导职数和实有人数、实有领导职数及领导名单;
2、本部门、本单位经核定批准的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情况;
3、本部门、本单位经核定批准的中层干部职数和实际配备人员名单;
4、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名单和工资发放名单;
5、本部门、本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工作人员的变化情况。
6、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使用计划及其使用情况。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程序和时间
 
第十条  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经编办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会)讨论决定后,县编办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县镇各机关、事业单位由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人员,根据县编办工作要求提出本部门本单位机构编制政务信息公开的方案,经领导班子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后,要注意收集群众意见和社会反映。对基层和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要积极采纳吸收;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认真予以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做出说明解释。
第十三条  按照政务公开内容和形式,明确公开时间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自发布和形成之日起30天内予以公开。向机关、事业单位公开的内容,应在形成之日起20天内,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公开。向单位内部公开内容,应在形成之日起10天内,办理相应手续后予以公开。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把其纳入到机构编制总体工作目标,并定期对政务公开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底进行考核总结,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  机构编制部门聘请的特约监督员,应适时地对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公开的内容或公开内容不实的应及时提出指正,或向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不断规范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  机构编制部门要通过举报电话、网站举报信箱、群众来信来访等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政务公开情况,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向反映人进行反馈,自觉接受基层和群众的监督,切实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纪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