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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举报电话、网站举报信箱工作规则(试行)

【信息时间: 201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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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畅通机构编制督查渠道,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强化机构编制督查工作,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分发挥12310举报电话和网上举报信箱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南通市编办《12310举报电话工作规则(试行)》(通编办发[2006] 21号)、《海安县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海办发[2006]62号),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县编办12310举报电话为全国统一设置的机构编制举报专用电话,“海安机构编制网”(http://bwb.haian.gov.cn)为县编办的门户网站,设有“主任信箱”、“留言簿”,受理如下举报事项:
(一)违反党和国家有关行政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
(二)违反机构改革方案和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规定以及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三)违反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编委议定的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事项的情况;
(四)违反机构编制统计纪律的情况;
(五)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况;
(六)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规定”(即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内设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及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七)机构编制部门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渎职行为。
第三条 县编办负责举报电话和网站信箱的日常管理,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 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应当耐心服务,用语礼貌;每天打开网站信箱查询举报信件。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工作规定,不得擅自泄露内容和举报人姓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第七条 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来电和查阅网站信件,询问并记录举报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的,应当如实注明。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当请举报人充分阐述举报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线索,并认真做好记录。
对于明显的叙述遗漏或逻辑错误,要适当询问,并告知诬告、陷害他人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咨询有关政策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准确解答。无权解答的,应告知有权解答机关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夜间及节假日期间的录音电话,视同正式来电处理。对录音中不完整的举报信息,应当及时联系核实。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电话、信件应当及时制作统一编号的《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电话和网站举报记录》(以下简称《举报记录》)。
 
第三章     查处办理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将《举报记录》呈送督查负责人审阅,情况紧急的应在接到举报后立即报告。督查负责人应在《举报记录》上签署拟办意见。
第十三条 由工作人员将已签拟办意见的《举报记录》呈送编办领导审批。对于重大举报事项,应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需要编委领导定夺的应及时报告,并按领导的批示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反映镇或县级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违规事项,可以将举报线索交镇、部门机构编制监督员或有关机关负责查处。
对于需要交办查处的事项,应向具体承办单位下发统一编号的《海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2310电话、网站举报交办通知单》。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与具体承办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交办查处事项的承办单位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对于不能按时完成督查事项的,应要求承办单位说明理由,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如同意延期,延长期最多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办查处事项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查处结果报送县编办。
办理结果应以单位名义写出书面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阅后签批上报。
第十七条 对于重大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编办直接查处。查处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县编办直接进行查处的事项,由工作人员拟定专项督查方案,经办领导审定后组织施行。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问题涉及到多个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将举报线索通知有关单位,共同协商查处。
前款规定的举报事项主要反映机构编制违规的,县编办应承担主要查办工作并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查处机构编制违规事项,按照具体承办单位的权限进行。具体承办单位无权处理的,应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或上级编办。
第二十条 举报中央和省、市驻海有关单位机构编制违规事宜的,应将举报线索交中央及省、市编办处理。
 
第四章     办结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在办结后的5日内答复举报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对于询问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举报事项的来电,应当告知其办结日期,到期后应主动告之。
对于询问已经办结的举报事项的来电,应当告知其办理结果,询问是否有其他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处理举报案卷,将举报登记、交办通知单、同意延期通知书、办结报告进行整理,按照举报事项立卷归档。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上级编办移交县编办查处的12310举报事项,比照县编办自行查处事项进行办理,并将查处结果向上级编办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