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市委编办实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区域统筹动态调整


【信息时间:2019/9/25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许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背后都同管理体制机制相关,需要在机构设置、职能转变、编制调整等方面下功夫。近年来,河北省石家庄市委编办针对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城乡教育资源不均衡,“乡村弱”、“城镇挤”和“大班额”等突出问题,坚持从创新体制机制和机构编制管理入手,加大改革力度,打破层级和区域壁垒,探索建立和实施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区域统筹、动态调整机制,为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提供了有力支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石家庄的城乡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城市人口大幅增长,学龄儿童快速攀升,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非户籍地入学生源占到35%以上,出现了城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重不足、县域教职工编制相对富余的结构性问题,但同时也存在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不一、一些农村学校不能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的现象。为缓解城乡教职工编制结构性矛盾,促进教育资源均衡合理配置,石家庄市委编办坚持“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实行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区域统筹、动态调整,让编制资源跨区域、跨层级流动起来,盘活了编制存量,提高了使用效益。

 

  一、重新核定教职工编制,强化市县两级统筹能力。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是优化配置编制资源的基础性工作。2015年底,根据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全市中小学的编制进行了重新核定。一是坚持统一城乡核编标准,依据中小学在校生数和不同学段学校的生师比,统一核定教职工编制,解决了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配置不均衡的问题。二是坚持向农村地区适当倾斜,重点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实事求是进行核编,优先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解决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偏低的问题,促进了义务教育均衡、公平发展。三是充分考虑到中小学安全保卫任务加重、教师离职培训、女教师生育假、寄宿制学校等各种增编因素,科学测算和核定了各县(市、区)具体编制数,实现了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多维度、多层面的优化配置。

 

  在城乡统一标准、重新核定编制的基础上,该市明确了市县两级统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责任,并提出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中小学在校生数、教师编制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市级负责统筹管理全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标准调剂分配到各县(市、区);县级在本区域内自主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资源。各县(市、区)所属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达标的,可先在本区域内调剂平衡;本区域无法解决的,可在上一级区域内调剂平衡。合理调整中学与小学教师结构,允许中学与小学教职工编制相互调剂使用。

 

  二、实行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探索建立长效机制。2015年,石家庄市在城乡统一编制标准、科学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同时,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了首次大规模调整,明确并重新下达了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城乡中小学教育规模,对各县(市、区)的编制有增有减。其中,为市区增编977名,同时节余出了748名机动编制收归市级的“大盘子”。2018年,根据在校生数的变化情况,又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行了第二次动态调整,为主城区中小学下达编制275名。今年3月,该市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区域统筹、动态调整的做法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城乡统一、区域统筹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对优化配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进一步做出制度性安排。将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不同学段学生规模变化情况,把原来的每三年进行一次动态调整,改为每两年对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一次,于偶数年份的11月份实施。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各县(市、区)中小学在校学生数(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为准),将全市教职工编制数按标准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形成了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城乡统一、区域统筹和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

 

  三、严格教职工编制管理,努力提高编制使用效益。一是明确了编制用途。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只能用于教育部门公办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小学附设的幼儿班,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包括在教育部门设立的教研室、单独设立的幼儿园)一律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二是规范了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对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老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老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严禁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借用教职工。严格控制中小学专职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比例,逐步压缩非教学人员编制。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学辅助等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列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不得再使用教职工编制新进工勤人员。三是强化了监督检查。由机构编制、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定期督查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定期对中小学履职和编制使用进行监督和评估,对执行新标准不力的通报批评,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