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


【信息时间:2020/6/9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明确责任,高效联动,确保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无缝对接,海安市相关部门联合建立了综合执法协作机制。

一、厘清职责边界,细化明确工作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主管领域的监督管理权,加强源头控制、过程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掌握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需要立案处罚的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等方面审批事项的事后向城管部门推送,对发现涉嫌违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立案处罚的及时移送城管综合执法部门查处;市城市管理局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和城乡规划监管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处理,并及时函告结果。

二、明确移送方式,规范调查处理流程

一是规范案件移送方式和程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移送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在移送案件时,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行政处罚案源移交表、案件来源材料、证据材料、日常监管材料等。二是规范移送案件处理。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收到移送材料后立即到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违法情况,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查处的,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处理结果函告原移交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三是规范违法信息查处流程。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在日常管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群众举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转来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在第一时间进行调查与处理、核实。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鉴别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有关主管部门。

三、加强执法协作,完善执法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关部门在各自履职过程中,相互通报、共享各类工作信息。包括:涉及新颁布、修改的城乡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的统计报表、数据等。二是协调会商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建立联合专项检查、联合约谈、联合执法、联席会议等执法联动机制,协商解决监管和执法中的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中遇到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集体研判会商。三是相互监督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不当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发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经查属实的,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