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


【信息时间:2020/4/10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派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陕西省宝鸡市委编办全面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精神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要求,全面摸底,研判现状,理顺机构,优化职能,不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将综合派驻与单独派驻相结合,拓展监察职责,延伸监督触角,彰显“探头”作用,力促派驻机构从“物理合并”到“化学反应”,全方位推进深度融合,为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提供坚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一、基本情况

  派驻监督机构改革前,宝鸡市市本级设立47个派驻纪检组、市级部门纪委和33个派驻监察室,负责市属部门、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派出纪检组、监察室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具体负责全市市属部门、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和联系部分省管部门的纪检监察工作。

  派驻监督机构改革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关联性设置派驻机构,采取“综合派驻+单独派驻”的形式,构建全面覆盖监督体系。共设置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20个,监督范围覆盖所有市级党和国家机关,核定派驻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在行政编制总量没有增加、供需关系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为派驻机构全力调剂行政编制,实现了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全覆盖。

  二、主要做法

  (一)全面理顺职责,明确监督标尺

  派驻监督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补齐党内监督短板的重要举措。全面理顺派驻监督职责,使派驻机构由“孤军奋战”转向“协同作战”,由“独奏”转向“合唱”为反腐败斗争增加了“利尺”。一是坚持权责协同,优化派驻机构职能,增强监督效力,明确派驻机构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对市纪委监委负责。二是明确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履行对驻在部门的监督责任,不承担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日常工作。三是明确派驻机构监督主要是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市委管理干部和科级干部进行监督,对驻在部门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进行监督。四是赋予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党的组织和党员履行检举、控告、申诉、问责等12项监察职责权限,使派驻机构职责由“协助”转变为“监督”,派驻机构的权威性明显增强。

  (二)整合监督力量,打造监督平台

  派驻机构是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派驻监督的有力载体,由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派驻机构的设置主要采取“综合派驻+单独派驻”的形式,全面成立派驻纪检监察组,实现对所有市级党和国家机关万余名监察对象派驻监督全覆盖,为延伸监督触角打造平台。一是将原市纪委派驻市级党和国家机关纪检组、市级部门纪委予以撤销,将未派驻、新组建单位纳入派驻监督范围。二是因监察体制改革,市监察局派驻市级部门监察室自行消失,不再保留市级部门内设监察室。三是根据工作业务关联性,大部分派驻机构实行综合设置。根据工作的特殊性,个别市级部门实行单独派驻,使拳头攥得更紧,派驻监督效能不断提升,新时代派驻监督得到高质量发展。

  (三)加强人员配备,促进全面融合

  改革是激发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潜能的活力之源,整合资源力量是开展派驻监督工作的基本保障。针对纪检监察机构的实际情况,市委编办按照优化协同精简高效的原则,将“瘦身”与“健身”相结合,整合盘活存量,全面征求意见,与市纪委监委多次沟通,加大支持力度,全方位划转调剂编制,面向全市遴选优秀人才,加快人员转隶进程,促进机构人员深度融合。一是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对原纪检组、市级部门纪委人员进行摸底调查,测算了解,进一步核实人员身份,严把准入关口,科学核定划转人员编制。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在编在岗、行政编制占编的县处级以下人员进行了转隶。二是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分两批面向全市公开遴选、选调国民教育本科学历年轻干部57名,进一步优化了派驻监督人员结构。三是结合原任职务,按照市委组织部干部任免相关文件,对原纪检组部分县处级领导进行了重新任命,干部的归属感、荣誉感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形成了监督合力。

  三、主要成效

  深化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覆盖改革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市级改革进展顺利,运转顺畅,形成了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一)监督力量得到有效整合,监督力度不断增强。改革前,原部门纪检组设有一名纪检组长,监察室一般只有1名同志,人员分散、合力欠缺,力量不足,监督乏力。派驻机构改革后,机构和人员力量大幅增加,每个纪检监察组人员达到了4-6人,人力资源得到整合,形成了合力,监督检查和纪律审查的力量得到了加强,有效地发挥了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二)监督主体更加明确,监督责任不断强化。改革前,大多数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基本上由部门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承担,抓落实。派驻机构改革后,所驻单位纪检组监督触角得到进一步拓展延伸,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进一步增强,市直部门和单位党委(党组)“一把手”负总责进一步强化。

  (三)范畴拓展更加广泛,监督触角不断延伸。派驻机构设立后,将市直所有部门(单位)统一纳入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范围,明确了不同纪检组派驻监督的范围和具体负责监督指导的单位,明确了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实现了党群部门和政府机关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全覆盖,延伸了监督触角,改变了过去监督范围窄、监督方式单一的情况。

  (四)执纪力度更加显现,监督职能不断细化。派驻机构改革后,切实改变了纪检监察干部既要抓纪检监察工作,又要按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分工抓好其他工作的局面,理清了裁判员和运动员的职责界限,突出了派驻机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行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纪检监察的职能得到进一步强化,工作独立性得到根本保证,“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进一步凸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