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相城区注重制度创新出台机构编制责任检查新规


【信息时间:2018/8/2  阅读次数:【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新要求,加快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建设,不断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苏州市相城区注重制度创新,近日出台了《苏州市相城区机构编制责任标准化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突出机构编制责任检查“标准化”。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责任检查行为,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办法》将检查内容、检查结果和处理建议进行细化,建立“清单式”的检查模式。在检查内容上,明确“职责审核”“机构审核”“编制审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审核”和“其他工作审核”等4类检查内容,共细分检查事项66项,其中前65项为客观类检查事项,“检查情况”在“是”与“否”之间选择;最后1项为主观类检查事项,是指前65项没有涵盖的其他情形。在检查结果上,明确“未发现问题”“发现轻微问题”“发现一般性问题”“发现较为严重问题”“发现严重问题”和“发现疑难问题”等6种情形。在处理建议上,明确“通报批评”“建议立即整改”“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暂停办理机构编制审批审核事宜”“建议财政部门对涉及违规的经费不予核拨”“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司法部门”和“待后续研究处理”等9种情形。

  《办法》突出机构编制责任落实“规范化”。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机构编制责任意识,夯实机构编制责任基础,《办法》将领导干部初任、任中、离任三个节点作为机构编制责任落实的着力点,建立“闭环式”的检查模式。在初任时,实行“三书”告知承诺机制:即向初任的单位主要领导提供《机构编制责任告知书》,告知其12项机构编制责任事项清单、12项机构编制责任负面清单和12项机构编制学习资料清单,同时提供前任领导离任时的《机构编制责任自查书》;在此基础上,初任的单位主要领导签订《机构编制责任承诺书》,作出“十严格”“十不会”的承诺。在任中时,实行“五书”闭环检查机制:即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提供《机构编制责任自查书》等材料,检查组检查后填写《机构编制责任检查书》;经办领导同意后,出具《机构编制责任整改书》;整改后,复查组复查后填写《机构编制责任复查书》;复查通过后,出具《机构编制责任办结书》。在离任时,实行“单书”自查自纠机制:即单位主要领导在离任前填报《机构编制责任自查书》,进行自查自纠,区编办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核查。

  《办法》突出机构编制责任追究“法定化”。为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高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效,《办法》将机构编制责任检查与干部选拔任用审查、经济责任审计、巡查监察等工作融合在一起,建立“集约式”的检查模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建立协同检查机制。建立外部监督制度,聘请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部分人士为机构编制监督员。建立内部制约制度,对区编办内部工作人员及检查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建立AB角工作制。《办法》明确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机构编制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明确在机构编制工作中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的12种行为,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明确机构编制责任检查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经区深改组会议通过后在区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以及区属事业单位等范围内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