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编办电子档案管理,促进电子档案的有效利用,更好地服务于机构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海安县编办结合实际,制定了《县编办电子档案管理办法》。
一是明确档案范围。海安县编办的电子档案指编办与原人社局合署期间编委和编办发文的扫描件以及编办单独设置后每年归档的文书档案扫描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
二是明确存储方式。电子档案专盘存放、专人保管。专门配备2个移动硬盘,一个用于日常查阅档案,另一个用于备份档案;移动硬盘由负责档案管理责任人保管。
三是明确查阅形式。专门配备一台内网电脑用于查阅档案,电子档案只能通过移动硬盘在内网电脑上查阅,不得拷贝到电脑中查阅,查阅档案时,查阅人需填写《电子档案查阅登记表》。
四是明确查阅责任。查阅者要遵守《县编办保密工作制度》,不得删除电子档案,对造成电子档案遗失、损坏等现象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