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动态

海安编办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信息时间: 2017-08-22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 【关闭】

为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实施方案》精神,海安编办“三举措”开展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我办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单位负责人亲自安排明确专人负责清理工作,认真研究和掌握此次清理工作的标准和要求,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清理意见。

二认真梳理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及省市县部署要求,对试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文件进行及时清理,宣布废止或给予修改。

三是明确清理意见及依据。对超过有效期,但拟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写明保留的理由;对拟废止(实效)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新文替代旧文的,及时提交新文件复印件或者电子稿;对试用期即将届满的文件,谨慎处理,做好新旧文件之间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空白期;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另附具体修改内容,并提供上位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