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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落实新环保条例为企业提供更优质服务

【信息时间: 2017-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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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我县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求的审批事项(环保验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减轻了企业不合理负担(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对进一步激发企业和社会创业创新活力,推动政府转变管理方式和服务企业、便利群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决定》,我县将进一步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深入学习贯彻新环保条例,依托江苏政务服务一张网,努力做好全省不见面审批改革,为投资企业提供更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