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安县出台了《2017年度县级机关部门、区(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旨在通过通报考核,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激励机制,更好地推动县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细则》规定,考核工作采取季度通报的方式,考核各区镇、部门贯彻落实《县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海政发〔2016〕33号)情况。《细则》设置了工作体系建设、制度机制建设、信用平台“双公示”平台数据报送、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信用体系建设推广等六大项21小项指标,通过量化指标,突出阶段性任务,延展考核维度。
《细则》自公布起施行,考核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对各区镇、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结果及时公示,并呈报县分管领导。